- 2014-12-03遺產稅及贈與稅法:104年度適用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之各款所列金額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51180號
主 旨:公告10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 之金額。
依 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 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 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部 長 張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