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2-23核釋「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由稽徵機關逕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7129
台財稅字第10704517340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按房屋稅條例5條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應由稽徵機關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依同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變更使用情形。

 

 

部  長 許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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