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07-14內政部令:訂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
公(發)布日期 106-06-28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6080775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2、4、6、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興辦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名稱與地址、組織、業務性質與規模、負責人姓名及戶
               籍住址等基本資料。
           二、興辦事業計畫。
           三、申請人證明文件:
           (一)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決通過
                 之會議紀錄或議事錄。
           (二)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興辦社會住宅之文件影本。
           (三)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土地及建築物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一)最近九十日核發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土
                 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具土地或建築物使用權利及年限
                 證明文件;其為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檢具公產管理機關
                 同意申請興辦社會住宅證明文件。
           (二)申請新建社會住宅者,並應提出著色標明申請範圍之地籍圖謄本;
                 利用既有建築物興辦者,並應檢具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改
                 良物登記簿謄本。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基地位置圖。
           六、其他興辦事業相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興辦事業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評估分析計畫:基地所在地與鄰近地區經濟或社會弱勢人口及市場供
               需概況與評估、整體規劃設計理念與構想、未來計畫之可行性及相關
               政策配合情形。
           二、興建計畫:土地取得方式、興建規模、公共設施與設備、管理服務設
               施規劃及預定進度。
           三、營運管理計畫:經營策略、行銷推廣、活動與設施管理、安全管理、
               組織架構、人員配置、服務項目、出租對象與比率及收費基準。
           四、財務計畫:資金需求、籌措方式及成本分析。
           五、設備計畫。
           六、其他興辦事業計畫相關文件。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下列事項,其審查結果應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建築基地面積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基地所在地與鄰近地區經濟
               或社會弱勢人口及市場供需概況,足敷營運所需。
           二、整體規劃設計理念與構想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興建計畫具體可行。
           四、財務及成本分析具合理性。
           五、設備計畫符合興辦需求。

第 6 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營運核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囑託地政機關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
           記事項欄註記為社會住宅,並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應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

第 11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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