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9-30公司法人分割申辦權利移轉登記法事宜

 

一、按為明確公司分割之權利義務移轉及簡化公司進行分割所取得

    營業及財產之權利變更登記之程序,企業併購法於104615

    日修正增訂第35條第12項規定:「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或新

    設公司取得被分割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及變更

    登記,準用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25條第 2項規定:「存續

    公司或新設公司為辦理前項財產權利之變更或合併登記,得檢

    附下列文件逕向相關登記機關辦理批次登記,不受土地法第73

    條1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7條及其他法律規定有關權利變更

    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辦理之限制⋯⋯」。

二、次按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24款規定:「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

    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 二十四、其他依法律得單獨申請

    登記者。」是依上開企業併購法第35條第12項準用同法第25

    第 2項規定,公司法人申辦法人分割登記,應不受土地法第73

    條第 1項及本部9612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8156號函

    釋規定限制,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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