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11-09核釋「土地稅法」第17條,關於地上建物經鑑定為須拆除重建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規定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71031
台財稅字第10700603950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又稱海砂屋),依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倘土地所有權人

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

核發使用執照前,均符合土地稅法9條及第17條之其他要件規定者,於該期間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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