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8-15財政部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公(發)布日期 107-07-19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九日財政部台財際字第 1070062652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2-2 條條文


第 2-1 條  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依下列規定減輕或免予
           處罰:
           一、申報金融機構無既有帳戶持有人之稅籍編號或出生日期資訊,且依我
               國法律無須蒐集該等資訊,於確認該既有帳戶屬應申報帳戶後,已合
               理致力審查仍無法取得,致未申報該等資訊者,如能提示相關審查證
               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免予處罰。
           二、申報金融機構短漏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於申報期間屆滿後十日
               內自動補報,且補報資訊所屬帳戶件數未超過應申報帳戶件數百分之
               十者,免予處罰。
           三、申報金融機構短漏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於申報期間屆滿後十日
               內自動補報,且補報資訊所屬帳戶件數超過應申報帳戶件數百分之十
               者,或未於申報期間屆滿後十日內補報,而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自
               動補報,且補報資訊所屬帳戶件數未超過應申報帳戶件數百分之十者
               ,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第 2-2 條  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申報金融機構未依金融
           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三章規定,就較低資產帳戶進行
           盡職審查程序,並申報為無資訊帳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仍屬無
           資訊帳戶者,免予處罰。

第 24 條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申報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不適用本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
           二、故意違反稅法規定。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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