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8-15內政部令:訂定「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公(發)布日期 107-07-18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71304344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之日(一百
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租賃住宅代管業(以下簡稱代管業)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類別及內
           容如下:
           一、受託管理標的資訊:建物門牌、基地地號、建物型態、代管範圍及代
               管面積。
           二、受託管理契約資訊:契約簽訂日期、代管期間、代管費用及代收租金
               。
           前項第二款之契約提前終止時,代管業應提供提前終止之日期及原因。

第 3 條    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類別及內
           容如下:
           一、包租標的資訊:建物門牌、基地地號、建物型態、包租範圍及包租面
               積。
           二、包租契約資訊:契約簽訂日期、包租期間、租金、押金及車位租金。
           三、轉租契約資訊:轉租範圍、轉租面積、契約簽訂日期、轉租期間、租
               金、押金及車位租金。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契約提前終止時,包租業應提供提前終止之日期及
           原因。

第 4 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季依前二條規定應提供之
           租賃住宅相關資訊,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提供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租賃住宅服務業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提供
           租賃住宅相關資訊或有提供不實之虞者,得要求查詢或取閱租賃住宅服務
           業受託管理、包租或轉租有關文書。

第 6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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