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09-18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8點、第13點規定
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台財產接字第10630002890號 |
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八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八點、第十三點 部 長 許虞哲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八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八、抵稅實物處分價格之核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不動產、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 (1) 依出售當時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交易價格。 (2) 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出售,如原接管股票已全數出售,於接管後即予出售,其價格依本目(1)規定辦理。 2、未上市、未上櫃: (1) 第一次標售時,每股標售底價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每股抵稅金額計算。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按第二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2) 經三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並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繼續辦理標售。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再按前一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3) 經六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後,依本目(2)規定辦理標售。 (4) 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辦理標售,其每股底價依原接管股票將標售時之每股底價計算。但原接管股票全數標脫時,其每股底價依最近一次標售底價計算。 (5) 因公司減資移還稽徵機關核算減資後之淨值者,其每股底價依稽徵機關核算之每股淨值計算,如未標脫,其後續之處理,依本目(1)至(3)規定辦理。 (6) 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或核算減資後淨值,結果為零或負值者,由辦理機關繼續保管,視適當時機予以處理。 (7) 本目(6)之股票經辦理機關評估重新辦理標售時,先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但淨值仍為零或負值者,按最後一次公告標售底價計算。如未標脫,依本目(1)、(2)及(6)有關降價列標、資產重估及適時處理之規定辦理。 3、其餘有價證券:由財政部核定之。 (三) 權利:按稽徵機關核定抵繳金額計算。其奉准公開標售,經列標未能標脫者,得降價一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續減價列標,每次減價以一成為限。 十三、抵稅實物之收益或處分價款,扣除各項稅捐、規費、管理費用及實際支付之作業費用後,由辦理機關將賸餘價款於每年三月及九月撥交稽徵機關。清冊格式如附件三。 抵稅不動產,因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或其他情事,致標示及面積異動,或因故無法處分者,於辦理前項撥交作業時,應一併敘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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