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4-26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採總量管制

為健全房地產市場發展,避免投機炒作,強化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管理機制,內政部以「鼓勵實質投資、滿足使用需求、預防投機炒作」為原則,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1021126日訂定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採行總量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以下簡稱總量管制),並自10311日起正式實施。嗣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不動產集中於特定地區,可能造成陸資炒作房地產市場疑慮,於104319日修正發布總量管制增訂集中度數額管制,並自10471日施行。

總量管制主要內容為限制每年大陸地區自然人取得土地上限為13公頃、建物400戶,年度數額有剩餘者,不再留用;長期總量土地1,300公頃、建物2萬戶。另自10471日起新增集中度數額管制,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的建物,以總戶數10%為上限;總戶數未達10戶者,得取得1戶。至於陸資法人因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辦公室及廠房等,基於營造友善投資環境及滿足產業實際需要,目前原則上不納入總量管制,於個案審查時依實際情形審慎准駁。

隨著兩岸經貿及交流之增加,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的需求將增多,為能及時因應政府兩岸政策及不動產市場情勢變化,本總量管制原則每半年定期檢討;必要時並得視年度數額使用情形,邀集相關機關及各直轄市、縣()政府會商後,機動檢討調整。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