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12-16公司法人申辦法人分割登記之申請期限,並自105年1月8日施行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42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12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11238號函

【要旨】修正公司法人申辦法人分割登記之申請期限,並自10518日施行

【內容】

按企業併購法業於10478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833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518日施行,其中第35條新增第12項「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或新設公司取得被分割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及變更登記,準用第25條規定。」而該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財產申辦登記時,應於合併基準日起6個月內辦理,不適用土地法第73條第2項前段有關1個月內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之限制規定。是以公司法人申辦「法人分割」登記,得於主管機關核定分割基準日(未有分割基準日者,自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爰配合修正本部1001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579號函說明二,有關法人分割登記之申請期限為「自主管機關核定分割基準日起6個月內為之;未有分割基準日者,自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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