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11-13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30條-繼承人申請抵繳之規定

歸屬法條:土地法第34條之1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11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41147號函
【要旨】配合「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30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之修正,本部76615日台內地字第511182號函釋停止適用。
【內容】按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30條已於本(104)年71日增訂第7項,明定抵繳稅款之財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繼承人得以符合該規定之比例申請抵繳,無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財政部並配合於本年114日修正該法施行細則第49條,有關申請抵繳財產應檢送文件之規定,爰本部以旨揭函釋,有關部分繼承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繼承土地申請抵繳遺產稅之規定,配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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