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8-01讓與再移轉免附債證

 

法規名稱: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五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1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00252號函

 

【要  旨】: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一經確定,其抵押權性質轉變為普通抵押權,再次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與他人,自得依普通抵押權讓與方式為之

 

【內  容】:

 

一、略。

 

二、查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經確定,其擔保債權之流動性隨之喪失,該抵押權所擔保者由不特定債權變為特定債權,且該抵押權與擔保債權之結合狀態完全回復,亦即抵押權從屬債權之特性與普通抵押權者相同。準此,倘資產管理公司於受讓金融機構最高限額抵押權時,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經確定,其抵押權性質轉變為普通抵押權,資產管理公司再次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與他人,自得依普通抵押權讓與方式為之。

 

<返回列表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