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8-23財政部令: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公(發)布日期 107-08-20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財政部台財產管字第 1070024618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第 6 條    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之區位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一、均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同一或毗鄰之街廓或位於同一重劃區
               。
           二、均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外,為同一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且位於同一
               或毗鄰之地段範圍內;或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外之國有不動產,與位於
               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區)內,可供單獨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
               。
           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許可之整體開發案,其開發範圍內
               之國有土地,與該範圍內或毗鄰或同一鄉(鎮、市、區)內可供單獨
               建築使用之他人所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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