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09-18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8點、第13點規定
財政部 華民國106914
台財產接字第10630002890

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八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八點、第十三點

部  長 許虞哲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八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八、抵稅實物處分價格之核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不動產、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

(依出售當時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交易價格。

(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出售,如原接管股票已全數出售,於接管後即予出售,其價格依本目()規定辦理。

2、未上市、未上櫃:

(第一次標售時,每股標售底價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每股抵稅金額計算。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按第二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經三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並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繼續辦理標售。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再按前一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經六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後,依本目()規定辦理標售。

(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辦理標售,其每股底價依原接管股票將標售時之每股底價計算。但原接管股票全數標脫時,其每股底價依最近一次標售底價計算。

(因公司減資移還稽徵機關核算減資後之淨值者,其每股底價依稽徵機關核算之每股淨值計算,如未標脫,其後續之處理,依本目()()規定辦理。

(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或核算減資後淨值,結果為零或負值者,由辦理機關繼續保管,視適當時機予以處理。

(本目()之股票經辦理機關評估重新辦理標售時,先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但淨值仍為零或負值者,按最後一次公告標售底價計算。如未標脫,依本目()()()有關降價列標、資產重估及適時處理之規定辦理。

3、其餘有價證券:由財政部核定之。

(權利:按稽徵機關核定抵繳金額計算。其奉准公開標售,經列標未能標脫者,得降價一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續減價列標,每次減價以一成為限。

十三、抵稅實物之收益或處分價款,扣除各項稅捐、規費、管理費用及實際支付之作業費用後,由辦理機關將賸餘價款於每年三月及九月撥交稽徵機關。清冊格式如附件三。

  抵稅不動產,因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或其他情事,致標示及面積異動,或因故無法處分者,於辦理前項撥交作業時,應一併敘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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