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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4內政部令: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部分規定
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台內營字第1060809677號 |
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葉俊榮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住宅補貼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申請案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以符合評點項目中加分條件申請加分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加分。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具備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得免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其申請書表符合勾選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者,亦得加分或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四、(刪除) 五、(刪除) 七、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評點基準表及租金補貼評點基準表中,下列項目限申請人具備者始得加分: (一)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 (二) 四十歲以上。 (三) 目前居住之住宅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未達基本居住面積標準。 (四) 目前居住之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 (五) 三代同堂。 (六)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七) 列冊獨居老人。 (八) 單親家庭。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核貸戶具備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下列項目限申請人具備者始得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 (一)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二)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三) 六十五歲以上。 十三、(刪除) 十四、為審核本辦法之居住住宅是否達基本居住水準,其認定原則及辦理方式如下: (一) 居住住宅已辦理保存登記者,以建物登記資料上登載之建物面積(含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計算;未辦理保存登記者,以房屋稅籍資料之面積計算;無建物登記資料及房屋稅籍面積資料者,依申請人切結之面積資料計算。 (二)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自建或購置住宅是否具備三項衛浴設備,應以申請人提出之切結書認定。 2、設籍於自建或購置住宅地址者,以設籍於該地址之家庭成員人數作為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 3、未設籍於該自建或購置住宅地址者,以申請人切結居住於該住宅內之家庭成員名單及人數,作為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 4、申請時已自建或購置之住宅未達基本居住水準、未檢附證明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之相關文件或於核發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自建或購置住宅者,應於核發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提出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者,始得洽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不符者,應予駁回,且承貸金融機構不得核貸: (1) 自建或購置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 (2) 最新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設籍於該自建或購置住宅之地址者,須同時檢附申請人切結居住於該自建或購置住宅內家庭成員名單及人數之切結書。 (3) 自建或購置住宅具備三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 (三) 租金補貼: 1、租賃住宅是否具備三項衛浴設備,以申請人提出之切結書為依據。 2、設籍於租賃住宅地址者,以設籍於該地址之家庭成員人數作為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 3、未設籍於該租賃住宅地址者,以申請人切結居住於該住宅內之家庭成員名單及人數,作為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 4、申請時已租賃之住宅未達基本居住水準、未檢附證明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之相關文件或申請時未檢附租賃契約者,經核定接受租金補貼後,核定戶應於核發核定函之二個月內檢附下列證明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住宅之相關文件,屆期不補正或未補齊者,應予駁回: (1) 租賃契約影本。 (2) 擇一檢附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建物等相關文件。無法提出上開建物相關文件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地政資訊系統內建物登記資料認定。 (3) 最新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設籍於該租賃住宅之地址者,須同時檢附申請人切結居住於該租賃住宅內家庭成員名單及人數之切結書。 (4) 租賃住宅具備三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 5、依前目核發核定函者,主管機關應自審核完竣符合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一年。 6、租金補貼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租約中斷、租期屆滿或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住宅,於二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申請續撥租金補貼者,須同時檢附下列證明符合基本居住水準住宅之相關文件,屆期不補正或未補齊者,應予駁回。主管機關自審核完竣符合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已撥租金與續撥租金,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1) 新租賃契約影本。 (2) 擇一檢附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建物等相關文件。無法提出上開建物相關文件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地政資訊系統內建物登記資料認定。 (3) 最新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設籍於該租賃住宅之地址者,須同時檢附申請人切結居住於該租賃住宅內家庭成員名單及人數之切結書。 (4) 租賃住宅具備三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 7、依前目核發續撥租金補貼者,主管機關應自審核完竣符合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已撥租金與續撥租金,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十六、依本法第九條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二條規定,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本部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申請租金補貼,經查核其仍有政策性房屋貸款之住宅,因遭法院拍賣,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 (二) 申請時仍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切結取得本辦法租金補貼之核定函後,自願放棄其他租金補貼資格。 本辦法租金補貼核定戶於補貼期限未屆滿前,申請次年度租金補貼且經核定,應於補貼期限屆滿後,始核發次年度租金補貼。 十七、申請租金補貼者,曾為之前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且申請時租賃之住宅與之前年度租賃者為同一建物,得免予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及具備三項衛浴設備切結書。 二十一、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理受補貼者變更,應同時變更郵局帳戶及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姓名;除變更後受補貼者年齡及家庭組成之資格條件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審核變更後之申請人及租賃之住宅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不符規定者,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