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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8-01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應以「買賣」為登記原因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93條
【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5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5649號函
【要旨】:有關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建物,事後因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非屬契稅課徵 範圍
【內容】:
一、依據財政部96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7041號函、09604527040號函副本辦理(如附件)。
二、查財政部前開09604527040號函副本說明二、三:「二、依旨揭內政部95年函釋,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申請人依其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之案件,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6項契稅課稅原因之範圍者,尚無課徵契稅問題。至於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為返還給付物之案件,雖其登記原因歸類為『買賣』究與上述一般買賣有別,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者,基於公平合理考量,應准予比照認定其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三、另本案有關地政機關要求合意解除契約之當事人,另行訂定公定買賣契約書乙節,依據內政部96年2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2013號函,略以:『查合意解除契約雖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惟其成立之要件係因解除契約而返還給付物,故無須訂定公定買賣契約書以憑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節本部將於適當時機予以宣導,並納入於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是有關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建物,事後因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應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並依本部84年4月7日台內地字第8405408號函釋意旨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予以註記「本案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使與一般買賣移轉案件有所區別。另查合意解除契約雖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惟其成立之要件係因解除契約而返還給付物,故無須訂定公定買賣契約書,得以雙方合意解除之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財政部 函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正區(10066)愛國西路2號
聯絡方式:傳真 02–23969038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60452704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建物,事後因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妥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是否仍有內政部95年7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8420號函釋之適用,得認定非屬契稅課徵範圍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依據內政部96年2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2013號函及本部賦稅署案陳 貴處96年1月2日桃稅房字第0960010028號函辦理。
依旨揭內政部95年函釋,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申請人依其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之案件,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6項契稅課稅原因之範圍者,尚無課徵契稅問題。至於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為返還給付物之案件,雖其登記原因歸類為「買賣」究與上述一般買賣有別,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者,基於公平合理考量,應准予比照認定其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另本案有關地政機關要求合意解除契約之當事人,另行訂定公定買賣契約書乙節,依據內政部96年2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2013號函,略以:「查合意解除契約雖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惟其成立之要件係因解除契約而返還給付物,故無須訂定公定買賣契約書以憑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節本部將於適當時機予以宣導,並納入於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併請 卓參。
正本: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副本:內政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宜蘭縣稅捐稽徵處、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苗栗縣稅捐稽徵處、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雲林縣稅捐稽徵處、嘉義縣稅捐稽徵處、臺南縣稅捐稽徵處、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花蓮縣稅捐稽徵處、澎湖縣稅捐稽徵處、基隆市稅捐稽徵處、新竹市稅捐稽徵處、臺中市稅捐稽徵處、嘉義市稅捐稽徵處、臺南市稅捐稽徵處、連江縣稅捐稽徵處、金門縣稅捐稽徵處
財政部 函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正區(10066)愛國西路2號
聯絡方式:傳真 02–23969038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60452704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建物,事後因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以登記原因「買賣」辦理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為使稽徵機關與地政機關作業一致,建請轉知所屬,此類案件請於地籍主檔其他登記事項欄或登記簿備考欄加以註記,以區分與一般買賣移轉不同,請 查照。
說明:依據 貴部96年2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2013號函辦理。
正本:內政部
副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宜蘭縣稅捐稽徵處、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苗栗縣稅捐稽徵處、臺中縣稅捐稽徵處、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雲林縣稅捐稽徵處、嘉義縣稅捐稽徵處、臺南縣稅捐稽徵處、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花蓮縣稅捐稽徵處、澎湖縣稅捐稽徵處、基隆市稅捐稽徵處、新竹市稅捐稽徵處、臺中市稅捐稽徵處、嘉義市稅捐稽徵處、臺南市稅捐稽徵處、連江縣稅捐稽徵處、金門縣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