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10-01財政部稅務-(奢侈稅)-換屋免徵有關戶籍登記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類) 

關係法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類)

日期文號:財政部102.04.10台財稅字第10204519110

摘要:換屋免特銷稅有關戶籍登記之認定原則

主旨

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之情形,係指所有權人為換屋購買新房地時,原持有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之房地(原房地),因出售原房地(買新賣舊)或新房地(符合該款規定之非自願性因素買新賣新),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僅設籍在原房地或新房地,且其戶籍登記符合下列之一者:

      (一)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之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     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

      (二)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後出售原房地前,戶籍已由原房地遷移至新房地,或購買新房     地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致出售時     仍設籍在留供自住之房地。

二、本令發布日前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將戶籍由出售之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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