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08-01財政部函-有關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認定疑義案

摘要:有關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或主計畫再經1次以上修正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仍應以歷次變更後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審查要件,始有其適用。

 

財政部 函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2000517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或主計畫再經1次以上修正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認定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2年3月8日高市財政稅金字第10230688200號函。

 

二、99年12月8日修正公布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其立法理由係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時點,如以72年8月3日後變更者為限,對72年8月3日前即變更為非農用土地之所有人顯具不公,故明訂「不論其何時變更」,亦即不以72年8月3日後變更者為限。至於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或有再經多次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情形,仍應以歷次變更後均符合該法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審查要件,始有其適用。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以99年12月29日農企字第0990011270號函,就該法條規定涉及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相關事項予以規範,轉請 貴市政府查照轉行,本部亦以99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900561280號函將上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轉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在案。

 

正本: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副本: 

 

回列表